96/03/22 95學年度第七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南亞技術學院學生議會」,對外簡稱「南亞學生議會」,對內簡稱「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亞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成之,代表會員行使職權,為最高之立法、監察機構。
第四條 本會於不違反校規、校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事項下,為本校學生之最高學生議會團體。
第五條 本會代表全體議員,對內協調籌劃,監督學生自治會校內外活動細則。
第六條 本會之宗旨在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增進學生權益,反映學生公益,協助學生與學生會意見之溝通。
第二章 議 員
第七條 學生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
(一) 每學系各選出議員若干人,學生議會代表總數成員以15~21人為原則。
(二) 依據各系現有學生數分配學生議會代表如下:機械系、應外系、土木系各2人,材纖系、建築系、企管系、資管系、幼保系、財務金融系、化材系、資工系、觀休管理系各1人,合計15人。
(三) 各系學生議會代表人數視學生人數總數之增減調整之。
(四) 參與被選舉之議員須具下列資格:
四技部一、二、三年級、二技部一年級候選人:
(1) 上學期學業總平均達70分(含)以上者。
(2) 上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者。
(3) 上學期無小過(含)以上處分者。
(4) 在本校曾擔任班級或系會、社團幹部者。
第八條 每年四月間由各系系學會辦理選舉事宜,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普選 產生議會代表,並於當年六月一日就任,任期為一年。
第九條 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聽取學生會會長所提之會務工作計劃及會務工作報告,並質詢之。
(二)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預算、結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三)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行政中心幹部列席備詢。
(四)對行政中心各部部長及秘書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
(五)對行政中心提出彈劾、糾正案。
(六)提出校務建議案,反應學生意見。
(七)得推舉出、列席學校各級會議之代表。
(八)辦理本章程之制訂、修改。
(九)議決會長及學生議員之提案。
第十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名,由議員互選之。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採聯名登記競選;任期乙年,連選得連任之。學生議會秘書長人選得於登記競選時同時提出。
第十一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 會:除寒暑假外,每學期召開兩次。第一次於開學後二週內,最後一次於學期結束前三週內召開。並應報請學生事務處派員列席輔導。
(二)臨時會:由學生會會長諮請議長或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學生議會議長應於二週內召開臨時會。並應報請學生事務處派員列席輔導。
第三章 議 長
第十二條 學生議會議長之職權:
(一)依法召開並主持議會會議。
(二)代表學生議會應邀出、列席學校會議。
第十三條 學生議會副議長之職權:
(一)協助議長處理議會事務。
(二)議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之。
第四章 議 會
第十四條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由議長提名,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之。秘書處另設秘書一至三人,由秘書長就服務熱心之會員選任之。
秘書長職權為:
(一)處理議會會議事務。
(二)寄發開會通知。
(三)紀錄、整理、保存學生議會之會議資料。
(四)學生議會休會期間緊急事件之處理。
(五)辦理學生議會決議,移交本校會員複決事項。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設下列委員會,成員由學生議員互選之,其人數必須為奇數,各委員會得邀請本會行政中心主管與有關會員備詢。
(一)常設委員會:
(1) 預算審查委員會:負責各預算之審查。
(2) 程序委員會:負責學生議會之議程審查。
(3) 經費稽查委員會:負責稽查本會內部經費使用情形。
(4) 紀律委員會:負責學生議會或議長交付審查之學生議員違紀事件。
(二)特別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視需要酌予增設其他特別委員會。
第十六條 學生議會議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部門之職務及學生團體負責人。
第十七條 學生議會若認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提請學生會會長、副會長自動請辭;若未請辭,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於二週內辦理複決,由本校會員同意票佔總會員數百分之四十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學生議員因故出缺人數達全體學生議員總數之五分之一時,得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移交原選舉區系學會辦理補選。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於新任議員產生後,由原任議長於學期最後一次常會後一週內舉行會議,選舉新任議長,並隨即由新任議長主持,選出新任常設委員。秘書長由學生議員表決通過任命之。
第五章 章程之制訂及修改
第二十條 除第十七條及本章程之制訂、修改外,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議員較多數同意行之。惟若學生議會之決議通過事項與校規或校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通過相違背者,得對學校提建議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通過之決議,應主動移送學生會會長,會長於收到決議案後七日內公佈施行之。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交付之決議,認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決議案後七日內交回學生議會,於下次大會覆議。覆議若通過維持原議,會長即須接受此決議,或由本會移交本校會員於二週內辦理複決,由本校會員多數同意表決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員在學生議會內有關學生自治事務之言論及表決,對會議外不負責任,但不得涉及毀謗、人身攻擊。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員於學期中有二小過(含)以上之處分者,得自動請辭。又若經紀律委員會確定,學生議員有違反本會宗旨或重大失職之情事者,得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移交原選舉區系學會,於二週內發起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全學系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同意罷免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訂定並受學務處監督,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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