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96/03/22 95學年度第七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南亞技術學院學生自治會」,對外簡稱「南亞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亞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會於不違反校規、校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事項下,為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團體。
第四條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對外參與校際性活動,對內協調籌劃,辦理全校性之活動。
第五條 本會之宗旨在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增進學生權益,反映學生公益,協助學校與學生意見之溝通。
第六條 本會之各項活動,應報請學生事務處同意後,由學生事務處派員輔導,必要時得請學校各有關單位參加輔導。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本校日間部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社團。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對本會重大事務直接投票決議之。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章程及維護本會之會譽。
(二) 遵守學生議會之決議。
(三) 繳納本會會費。
第三章 會 長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年,自六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不得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或系學會之負責人。
第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行政中心最高首長,其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對內領導行政中心各部會推展會務。
(三) 任免行政中心首長。
(四) 得依法執行,經學生議會決議之各項法規、行政命令及本會聲明。
(五) 代表本會應邀出、列席學校會議。
(六) 執行學校交付辦理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一) 會長不克執行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二) 會長、副會長不克執行其職權時,由秘書長代理之。
(三)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擔任,至屆滿為止。
(四)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則由學生議會議長代行會長職權;惟若距會長任期屆滿之日超過四個月以上,應即由本會進行會長補選。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聯名登記競選,每年四月間由本校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會長候選人須具下列資格:
四技部一、二、三年級及二技部一年級候選人:
(1)上學期學業總平均達70分(含)以上者。
(2) 上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者。
(3) 上學期無小過(含)以上處分者。
(4) 在本校曾擔任班級或系會、社團負責人者,或學生議員,本會行政中心幹部者。
第十四條 被選舉會長、副會長得票數,須達本校最小系總人數之半數。
第十五條 會長須於任期屆滿前舉行下屆會長之選舉。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至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十六條 若經二次本校會員直接選舉,仍無法產生新會長,則原任會長得提名適當人選至學生議會,經議會決議通過後,報請校長任命成為新任會長。
第十七條 副會長於當選後出缺時,會長得提名適當人選至學生議會,經議會決議通過後,成為新任副會長。
第十八條 學生議會常會時,會長及行政中心首長應列席備詢,並向議會提出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會長有向學生議會提出議案之權利。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若有違反本會宗旨或重大失職之情事者,得由學生議會提出不適任案,提請會長、副會長自動請辭。又若於學期中有二小過(含)以上之處分者,應自動請辭。
第二十一條 會長得於學期最後一次學生議會常會提出學期實際收支結算及實際活動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會長得於學期中,除期中、期末考期間外,每週一召開本會之工作會報;各行政中心首長及副會長、秘書長均應出席。並應報請學生事務處派員列席輔導。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中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拓展及處理本會之行政業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中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長職權如下:
(一) 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二) 會長、副會長不克執行其職權時,秘書長代行會長職權。
(三) 輔助各部部長處理一般行政事務。
(四) 處理本會與各系學會聯繫、溝通、協調事宜。
(五) 辦理會長交付,改選會長選舉事宜。
(六) 負責不屬於行政中心其他各部門之事務。
(七) 行政中心之資料管理及建檔。
第二十五條 本會行政中心常設下列各部會,每一部會各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 會於第一次常會中同意後任命之;各部會另設委員二至五名,由各部會部長就會員中服務熱心者選任之。
各部會及其職權如下:
(一) 財務部:
(1) 管理本會經費運用及財產。
(2) 協助會長提出預算案、結算案。
(3) 保存本會各項財政紀錄,並向學生議會提出財務報告。
(4) 列出每月經費使用情形,公告周知。
(二) 社務部:
(1) 有關校內社團聯繫、溝通、協調事宜。
(2) 辦理社團評鑑。
(3) 參與社團會議、活動。
(4) 辦理社團登記。
(5) 辦理社團幹部會議。
(6) 社團社員獎懲之建議。
(7) 協助新社團之成立申請。
(三) 活動部:
(1) 規劃各項全校性學術、康樂、體育競賽活動等事宜。
(2) 辦理各項校際活動等事宜。
(四) 廣宣部:
(1) 辦理各項活動宣傳、海報等相關事宜。
(2) 本會各部門之文書處理。
(五) 公關部:
(1) 統籌本會對內、對外之公共關係。
(2) 辦理師生座談會。
(3) 辦理會員意見調查。
(六) 資訊部:
(1) 負責各項活動上網公告及訊息公佈。
(2) 本會新聞之發布。
第二十六條 行政中心除常設之各部會外,若本會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由會長提議,送交學生 議會同意後,增設其他部會。
第二十七條 行政中心部長、秘書長任期與會長相同,惟若部長、秘書長出缺時,依其任命程序 重新產生。
第二十八條 行政中心部長、秘書長若有違反本會宗旨或重大失職之情事者,得由會長提案,送 交學生議會決議同意後,免除其職務。又若於學期中有二小過(含)以上之處分者,得自動請辭。
第五章 經費及預算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於每學期註冊時至銀行繳交。
(二) 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費之徵收及數額若須變動,得由每屆會長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提請學生議會決議通 過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固定存於本會專屬帳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作為補助社團活動之基金。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對全校性大型活動、校際性活動之補助金額,於經費許可下,不加以限制 。
第三十四條 行政中心及社團之每學期經費預算表,應於學期結束前提交學生議會秘書處彙整 ,並於學期開學後之第一次常會中決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學校補助經費之分配應用,應經學生事務處核准後始可動支,並由會計室負責稽核 。
第三十六條 會費與其他收入由本會運用,學生議會負責審查,學生事務處得視需要稽核。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審查預算時,相關預算之提出人員應列席提出說明及備詢。
第六章 章程之制訂及修改
第三十八條 依本章程所制訂之細則及辦法與本章程牴觸者無 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制訂應依下列程序施行:
(一)由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方得 制訂、修改。
(二)由本會會長提交學生議會,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 ,方得制訂、修改。
(三)由本校會員的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由本會會長提交學生議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之制訂及修改,經學生議會決議通過,呈學生事務處同意後,報請校務會議核 定,陳請校長公佈施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各單位得依其職權需要,制定各單位之工作細則、辦法,並移交學生議會審查 ,決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會會長應負責將幹部名冊於議會通過後十日內列送學生事務處備查;若學期 中有幹部異動,亦應主動向學生事務處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校學生會與行政中心幹部之獎懲建議,依本校「學生輔導與獎懲辦法」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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